行业背景
我国对于危险废物治理的研究和管理起步较晚,但参考国外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先后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废物污染控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于我国的危险废物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如2008年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包括通则、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等相关的7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并从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处置等环节制定了相应的技术规范,如GB 185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了危险废物在处理处置过程中各环节污染控制规范和标准要求。这一系列标准规范规定了含油污为危险废物,甚至其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或灰渣等仍属危险废物。
由于只有GB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GB18598-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明确的污染控制要求,企业只能选择焚烧或是填埋这两项技术进行含油污泥的处理处置。不仅造成含油污泥中的资源浪费、能源无法回收,还会占用大量土地,企业负担过重。而其他的含油污泥处理技术,因为缺乏配套的污染控制标准,只能参考GB4284-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矿物油最高允许含量不超过3000mg/Kg(干重)。而且前的化学热洗、调质离心分离、热解等处理技术很难过到这一控制标准,或都需要极高的处理成本才能满足这一要求,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企业治理含油污泥的积极性。
自2010年以来,国家越来越重视石油石化行业含油污泥等固废物的治理和资源化利用问题,陆续出台了部分与含油污泥相关的标准规范,用于指导含油污泥的处理处置。如HJ607-2011《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指出“源油和天然气开采产生的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清罐油泥等应全部回收”、“含油率大于5%的含油污泥、油泥沙应进行再生利用”、“油泥沙经油沙分离后含油率应小于2%”。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 1413-2010《油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建议处理后的油田含油污泥用于铺设油田井场和通井路时石油类含量≤2000mg/Kg、PH值≥6、含水率≤40%,此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及大庆油田的特定环境条件。
痛点
行业内资质企业大都停留在过去以提油销售为主要来源、处置尾渣含油率2%以下标准的技术水平,在新标准要求下,原有技术已无法达标、或要达标则生产成本已无法覆盖收入的局面,技术更新改造迫在眉睫,但行业内成熟高效的技术尚缺,市面无能实现高效达标的设备生产商。
需求
迫切需求经过实践验证的高效经济处置方案和设备,迫切需要涌现一批具有规模化处置能力的综合服务提供商。